市民沈某在北京某餐馆出售多达保质期的啤酒和油辣子后,依据《食品安全法》控告餐馆,拒绝10倍赔偿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反对消费者沈某的诉讼请求。据报,沈某在出售了过期食品后,依法拒绝餐馆赔偿金遭拒,之后一纸诉讼请求骗一缴十,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决商家做出10倍赔偿金。
被告上告裁决,指出沈某是知假买假,非普通消费者,科职业不道德,不不应取得法律反对。北京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审上诉被告裁决,保持一审判决。
知假买假胜诉,突显着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毫无疑问将大大强化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信心。2014年1月9日,最低法实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再次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坚称食品、药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依然出售为由展开申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规定从今年3月15日起实施。
这意味著知假买假不道德不影响消费者主张和确保自身权益与权利。在食药品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广泛艰苦的现实语境下,这一司法解释意义根本性。首先,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因不受专业知识及能力的容许,要想要对超市货架上放置的林林总总、不计其数的食品一一筛选身份真假,毫无疑问十分艰难。
即便购买了假冒伪劣或不存在争议的食品,因时间花费不起,许多消费者不得已地退出维权,自认倒霉。少数不法无良商家才是利用顾客这种心理,将一些过期变质的食品假冒合格,鱼目混珠。
面临商家缺少自律以及消费者取食药品专业知识的短缺,职业造假人的不存在,并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就有其必要性。虽然职业造假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对于强化食品监督,净化市场,功不可没。其次,对商家而言,当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职业道德脆弱,食品安全质量规定继续执行不力时,职业造假毫无疑问就是他们的克星。
强化食品安全性管理,整治市场乱象,法律责任追究责任与经济惩处两个轮子要一起并转,法律具备强劲的威吓起到。但从经济上考量,职业造假人的不存在实际减少了商家不实、售假的成本,当他们处罚不起、赔不起时,建售假不道德不致发散。市民沈某否归属于知假买假,法院并未不作定性,也须定性。
窃以为,就当下而言,知假买假不是过于多,而是过于较少,知假买假多多益善,如果更好的消费者都去得失知假买假,那么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就逃不过监督的法网。[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牵涉到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求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立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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