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女方拿着有男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主张给付财产的约定,但法院经审理后却驳回女方诉讼请求!这是为何?基本案情2017年6月,陈某某与其丈夫尹某某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门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孩子任何费用;一切债务由男方负担,与女方无关。男方支付女方财产补偿款36万元,一个月支付女方3000元,十年内支付完成。
离婚后,陈某某多次索要补偿款,前夫均以手头紧张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7月,陈某某将前夫诉至历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前夫履行离婚协议并支付约定补偿款72000元。被告尹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所签离婚协议,内容由原告书写,且其受胁迫签字,按照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为无效约定。
其与原告婚后无任何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其无需支付财产补偿款;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借了大量的外债,至今未还清。原告所在村拆迁改造,分得楼房一套,且分得了部分拆迁补偿款,生活比较富裕,也不符合生活困难,支付生活费的法律规定。
双方已离婚,原告作为母亲也不尽子女抚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约定尹某某支付款项36万元,系因尹某某家所有的房屋位于历城区某街道村居面临拆迁,在拆迁补偿时尹某某承诺对其补偿;现尹某某家所有的房屋并未拆迁,尹某某亦未获得拆迁补偿款。陈某某认可其与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被告尚有大额债务。
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陈某某主张与尹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向其支付款36万元系尹家房屋拆迁承诺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尹家房屋并未拆迁,尹某某亦未获得拆迁补偿款;陈某某与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陈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离婚后存在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代尹某某偿还债务的事实存在;尹某某没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且离婚后需抚养女儿。
综上,陈某某与尹某某在协议离婚处理财产时约定的由尹某某支付36万元、一个月支付3000元、十年内支付完成的内容,违反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对陈某某根据离婚协议中的该项约定要求尹某某支付2年款项7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主审法官:历城区人民法院遥墙法庭副庭长钱虎法官点评婚姻家庭是个生活共同体,人们一旦因结婚而组成家庭就建立了纵横交错的亲属关系,同时承担了亲属扶养和照顾等责任,离婚则意味着家庭的解体,尤其是有孩子的离婚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综合考虑过去一方或双方的利他付出、离婚后子女的继续抚养、离婚后一方生活水平的下降等等,所以法律一方面应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让当事人承担起离婚自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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