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和手机明明在身上,杭州姑娘小康(化名)却接连收到在不同国家交易的提醒短信,卡里的10万余元存款被分5笔全部盗刷。人在家中躺,钱却“不翼而飞”,小康气炸之后一顿操作,把银行告到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结局是——姑娘拿回了所有的损失!凌晨,银行卡“被消费”10万余元3月29日凌晨,家住杭州的小康正在刷微博,突然连着收到几条交易提醒短信。
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在迪拜、美国等地接连发生5笔取现及消费记录,共计102128.31元。虽然在境外旅游时曾通过ATM机使用卡片消费,但案发当时小康人在家中,“被消费”的借记卡也躺在自己的钱包里。
那么,这几笔莫名其妙的消费记录是怎么一回事?维权意识很强的小康当天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拿着借记卡去银行柜台存入100元,打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小康还联系了发卡银行要求赔偿,但银行拒绝赔付。6月4日,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康将银行诉至萧山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02128.3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银行:你自己密码保管不当“报案那天,我往银行卡里转了100元,可以证明自己是在国内的,银行卡也在自己身上,境外的几笔消费不是我本人花费。
”庭审中,小康认为银行应该进行赔偿。银行则认为,小康的银行卡被盗刷是小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小康在办理银行卡设置密码后,长时间内未进行密码更新、修改,不排除密码曾被泄露的可能;小康的银行卡是磁条卡,未升级变更为芯片卡,磁条卡在境外通过ATM机进行操作的话,被复制、盗用信息的风险较高。
对于银行的辩称,小康并不认同。她表示,银行开通境外业务,就是允许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能因为持卡人在境外通过ATM机使用过卡片,就认为信息被复制就是持卡人的过错。法院判银行全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小康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借记卡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康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说,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后,民事主体与银行之间发生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盗刷持卡人借记卡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持卡人不必自担损失。本案中,小康所持的借记卡在境外的发生多笔交易,而小康当日在国内向案涉借记卡内存入100元,可以认定境外交易发生当时小康在国内且持有案涉借记卡,上述境外交易非小康所为。同时,案件中无证据证明小康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故应认定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所致,小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小康损失及相应利息。最后,法官也说,当然,并非所有的存款“不翼而飞”,都要由银行担责,每位持卡人对保护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也负有当然的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如在ATM机周围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偷窥等)的情况下,完全系持卡人自身过失造成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的,需要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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